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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代建制的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1。委托代理建設實際上屬於政府采購。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範圍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而“采購”是指通過合同獲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和雇傭。具體而言,“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和修繕。因此,委托代建的本質是政府機關通過代建方式獲取建設項目管理服務的政府采購行為,各方簽訂的委托代建合同屬於政府采購合同。

2.委托代理建設合同本質上應是民事合同。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即采購方和供應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以合同的形式約定。

因此,委托代理合同是行政法調整的特殊民事合同。雖然合同的壹方屬於行政單位,但不存在行政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受托人和委托人的合同地位是平等的,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是委托人,雇主是代理人。建築物權利人根據建築物所有權人的要求,將待建建築物委托給代理人。交付期限、房型、建築造價、違約責任、工程造價取決於委托人和代建人基於委托代建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以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內容為準,並按照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有爭議,以《合同法》為解決矛盾的法律依據。

由於委托建造合同解決的是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必然有其特殊的壹面,在壹定程度上受到相關行政法的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管理法》。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壹)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

(五)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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