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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談判與咨詢的區別

法律分析:1。法律等級的異同。

相似之處:都是合法的采購方式。

區別:競爭性談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法)第26條明確規定,較早出現(1,2003)。

競爭性磋商:《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管理暫行辦法(規範性文件)》明確規定出現較晚(2014 165438+10月29日)。

二、定義的異同

相似之處:都是明文規定的。

區別:競爭性談判:指談判小組與合格供應商就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進行的談判。供應商根據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終報價,采購方從談判小組提出的入圍候選人中確定入圍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成立競爭性咨詢小組(以下簡稱咨詢小組)與合格的供應商就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咨詢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咨詢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三。適用範圍的異同

相似之處:1,根據《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除外;

2.由於無法提前確定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的時間和數量,因此無法提前計算總價。

差異:競爭性談判: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內且達不到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達不到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

3.符合公開招標標準並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的貨物和服務;

4.招標後無供應商投標或無合格標的,或重新招標未能成立;

5、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6.由於買方不可預見的原因或買方的延誤,投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的緊急需求;

7.在招標過程中只有兩家供應商提交招標文件或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後,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與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采用以下方式: (壹)公開招標;(二)招標;(3)競爭性談判;(4)單壹來源采購;(5)詢問;(六)國務院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公開招標應當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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