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是指采購人依照法定程序通過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所有潛在的不特定供應商參加投標,采購人通過某種預先確定的標準從所有投標供應商中選擇中標供應商並與之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壹種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的方式體現了信息公開、程序規範、公平競爭、客觀評價、公平選擇、優勝劣汰等市場機制的本質要求。
由於公開招標投標人多,競爭充分,不易串通投標,有利於招標人從廣泛的競爭對手中選擇合適的中標人,獲得最佳的競爭效益。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必須公開招標的,應當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依法指定的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符合招標項目規定的資格條件的潛在投標人,可以不受地區、行業限制,申請參加投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壹條規定,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歧視潛在投標人,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信息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嚴重的,壹至兩年內禁止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並予以公告,直至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