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是否對擔保人的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保證人是否對債務償還承擔連帶責任,要看合同中是否有約定。有約定的,由他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條保證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所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金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形式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貸款擔保人有效期:
壹般來說,這是由與借款人或貸款人訂立的合同決定的。借款合同未明確約定保證期間的,貸款保證人的有效期間截止於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6個月;借款合同和前款對保證期間有明確規定的,可分為兩種情況:保證期間內,銀行未對借款人提起訴訟的,保證人免責;如果銀行對借款人提起訴訟,保證期將中斷。貸款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與上述壹致,主要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確規定。
從擔保人的這些責任不難看出,擔保人在銀行貸款中的風險是比較大的,是否為他人提供擔保需要慎重考慮。首先要詳細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因為信用狀況往往決定擔保的風險。如果信用狀況不好,就不要提供擔保。其次,要考察借款人是否有償還利息的能力,這決定了借款人能否按時還款,是決定擔保人風險的重要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除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而貸款的以外,法人機關不得作為擔保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非法人組織不得作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