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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權征用農村土地嗎?

法律分析:對。完善征地制度,保障農民權益,首先要在加強土地利用規劃控制的基礎上,嚴格區分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著力解決征地範圍和規模過大的問題。土地征收權是國家的強制性行政權力,應當嚴格用於國家重點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用於商業開發,更不能用於企業行為。經營性項目用地要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的前提下,通過購買、租賃或土地參股等市場手段取得,價格由市場決定,進壹步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不得以國家建設為名,利用政府公權力征用土地進行商業開發,謀取超額利潤。在壹些地方,政府出面為企業和個人征用土地,這不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所為。這會損害政府形象和社會公平,應該予以糾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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