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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為支持某項事業發展,經國家規定程序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專項資金。包括各種基金、基金、附加和專項費用。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總的原則是:基金全額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國庫,資金先收後支,專款專用;在預算中單獨編制,自行平衡,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基金預算級次分為中央基金預算收入、地方基金預算收入和中央與地方基金收入。在作出新的調整前,相關收入的劃分暫按原規定執行,即目前屬於中央的收入仍視同中央基金預算收入;目前仍將屬於地方政府的收入作為地方資金的預算收入;現在中央和地方享受的收入,還是中央和地方享受。凡有特定收取項目和標準的政府性基金,經規定程序批準,應與票價分離,由財政委托銀行代收,由支付人直接將應繳款項繳入財政專戶。經財政部門批準,社會捐贈、募集頻繁或數額較小的政府性基金,可由募集單位收取,並在規定期限內轉入財政專戶。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地方企業投資分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權限的項目,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規定由省級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初審的,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聯合報送。

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單位、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投資建設,分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審批,國務院有關部門、 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應分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並附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綜上,關於《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基金預算級次分為中央基金預算收入、地方基金預算收入和中央地方* * *基金收入。

法律依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有關單位和部門收取政府性基金時,應當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在深圳印制或監制的票據。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應當在銀行開設政府性基金財政專戶,統壹管理政府性基金收入。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政府性基金收入的名稱和種類,按有關部門和單位單獨設置收入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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