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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誰負責?

工傷賠償由用人單位負責。用人單位不履行賠償責任的,工傷保險基金可以先行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保障職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權益。職工因工負傷,造成人身傷害、死亡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標準視具體情況而定,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津貼等。用人單位拒絕或者無力履行賠償責任的,工傷保險基金可以先行墊付工傷賠償費用,並向用人單位追償。但在追償過程中,工傷保險基金需要證明用人單位負有賠償責任,需要進行壹定的調查取證。

員工加班期間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加班期間受到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因用人單位工作安排導致職工加班,造成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傷賠償由用人單位負責。用人單位不履行賠償責任的,工傷保險基金可以先行支付。勞動者加班期間受到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2)住院夥食補貼;(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九)勞動能力鑒定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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