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政府行政行為的具體分類有哪些?

政府行政行為的具體分類有哪些?

法律主觀性:

政府行政行為1具體分類有哪些?根據行為的性質,可以分為:(1)創設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包括賦予權利和能力的行為,如頒發營業執照可以使壹個新的民事主體誕生;創設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如向公民發放房屋產權證。(2)剝奪、限制權利或取消義務可以剝奪公民和組織現有的能力或權利,如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也可以限制,比如海關對走私嫌疑人的拘留限制其人身權利,對其進出境物品的扣留限制其財產權利的行使;衛生局責令某企業停產整頓,限制了其經營權利。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國有企業確有困難的,稅務機關根據其申請,決定免征其應納所得稅。(三)變更權利或者義務的行為。行政機關可以改變公民和組織現有的權利或者義務。比如,發放土地所有權證後,考慮不合理因素,決定將部分土地劃撥給鄰村。再比如,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申請,減免了應納稅額。(4)不作為,或者說不作為。行政機關不履行職權,稱為不作為或不作為。不作為不是消極行為,而是消極行為已經做了。比如公民A申請營業執照,某工商局決定不予受理,不予批準,屬於消極行為。工商局不回復,不做決定,就是不作為。行政機關的不作為也是壹種具體行政行為。2.根據行政機關是否以當事人的申請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啟動條件:(1)行政機關可以根據職權主動實施行政行為,無需詢問對方當事人,如行政處罰(主動行政行為)。(2)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必須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如工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被動行政行為)。3.根據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約束的程度:(1)具體行政行為受到法律法規的嚴格約束,只能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沒有自由裁量的余地(比如稅務機關不能隨意創設稅種)。(2)自由裁量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規定了壹個範圍,在這個範圍內,行政機關會考慮和參與(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以20-200元罰款)。4.根據具體行政行為與當事人權益的關系,可以分為有益的和負擔的具體行政行為。5.根據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需要具有法律形式,可以分為必要的具體行政行為和不必要的具體行政行為。6、根據行政行為是否應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行政行為應具有強制性和非強制性。

法律客觀性: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律依據或者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 上一篇:與家庭事務有關的法律
  • 下一篇: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論基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