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則又稱“罪刑法定主義”。即“法無明文規定者無罪,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罰。”它是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貝卡利亞等人提出的壹個原則,在當時是作為罪與罰教條主義的對立面出現的。其本質含義是刑法的表現形式只能是法律,習慣和秩序不能作為刑法的淵源。
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及其刑罰,不能用類推和擴張來解釋;刑法不允許不規範的處罰;以及刑法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等等。罪刑法定原則在近代仍被法國、德國等壹些國家的刑法典所采納。但有些內容發生了變化,比如量刑幅度的擴大。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各種犯罪的概念、種類、構成要件、刑罰種類和適用條件、各種犯罪的量刑幅度等。,都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而我國的罪刑法定原則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化。
根據這壹原則,刑罰的適用不僅要符合刑法總則的規定,而且要符合刑法分則的規定以及立法機關對刑法的補充和修改。同時,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輔以嚴格控制的法律類推制度。罪刑法定原則是西方社會法治發展的產物。
罪刑法定原則的含義:
罪刑法定原則,或者說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沒有明文規定沒有犯罪,法律上也沒有明文規定沒有刑罰,即德國刑事學家費爾巴哈用拉丁文概括的“nulla poe-na sine lege”。
18年底以來,罪刑法定原則發展成為刑法的壹項基本原則,在現代社會得到了世界各國的普遍承認和確立,成為指導刑事立法的最高理念和刑法的最高原則。
追溯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淵源,可以發現其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非常悠久。這些促成罪刑法定原則最終誕生並不斷發展的基本理念,構成了罪刑法定原則的概念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