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37條規定:
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收回;
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地有三種類型:
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規定;安置補償是對失去土地的農民進行補償;地上財產的補償費歸地上財產所有人所有。征收人直接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補償金額,簽訂補償協議。?
補償費壹般由征用者支付給村委會,村委會負責向被征用者發放安置補償費和地面財產補償費。但村委會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如有截留,可向鄉鎮、縣政府投訴舉報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數據:
征地補償方式和標準如下:
(1),征用耕地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被征用土地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2)征用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人數計算。每次安置的標準需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產值的2-3倍,但每畝耕地和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產值的10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市、自治區規定。按照規定標準支付的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政府批準可以增加,但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0倍。
我們的法律規定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貼的使用。
除被征收土地上屬於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外,所有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當由被征收單位用於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征收土地不能就業的富余勞動力就業和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百度百科-征收土地閑置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