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公職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取決於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情節輕微,不涉嫌犯罪或者行政處罰的,只給予行政處分,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被撤銷職務的,按照規定降級處理;情節嚴重,有嚴重危害社會的違法暴力行為和犯罪行為的,給予刑事處罰。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含緩刑),或者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壹般會撤銷刑期。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種類有: (壹)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4)降職;(五)辭退;(6)開除。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限為: (壹)警告,6個月;(二)記過,12個月;(3)記大過,18個月;(4)降級撤職24個月。公職人員違紀如何處罰,要看違紀的類型和程度。違規情節嚴重的,最嚴重的可以辭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開除: (壹)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含緩刑)的;(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三)因犯罪被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壹般應當開除;如果情況特殊,比較適合免職的,可以不免職,但要報上級機關批準。公職人員犯罪被判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免除其職務;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