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程序不能撤銷,只能終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申請執行的條件
刑事訴訟是糾紛雙方處於平等對抗的狀態,向中立的裁判者講述自己的糾紛,請求裁判者解決糾紛的活動。在刑事訴訟中,申請法院執行的條件主要包括: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二)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權利人或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
(四)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
(5)屬於執行法院管轄的。
申請強制執行需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時應提供的材料有:
1,申請強制執行。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加蓋公章;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在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者按手印。強制執行申請書不得用圓珠筆或者復印件書寫。
2.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復印件。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委托代理材料。申請人申請執行非法院法律文書的,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3.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正本壹份,副本二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蓋法官的生效法律文書印章。由兩個法院審理的,提供壹、二審法院的法律文書;仲裁機關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附有仲裁機關出具的該法律文書已經生效的函件或雙方簽字的收據原件;行政機關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書應當附有當事人簽名的送達回證和證據材料原件。
4.被調查人財產線索清單。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交保全措施民事裁定書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