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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管轄法院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1,壹審壹般專利糾紛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二條第壹款規定,專利糾紛第壹審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該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專利糾紛案件。

(二)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商標民事糾紛壹審案件

(1)壹般商標民事糾紛壹審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商標民事糾紛壹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確定1-2受理較大城市商標民事糾紛壹審案件。

(二)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版權民事糾紛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確定若幹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著作權民事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三條侵權人因維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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