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二十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或者因喪失或者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子女。
第二十壹條婚姻法第二十壹條所稱贍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和其他費用。
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贍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沒有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扶養費。
擴展數據:
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對孩子負有監護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的具體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守護病房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表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管理和教育被監護人;
6.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本人發生糾紛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此外,根據相關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監護人侵權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委托監護人代管的,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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