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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回轉時如何立案?

執行逆轉又稱重新執行,是指案件執行完畢後,因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依法撤銷,被執行人采取措施,迫使壹方當事人將因執行而獲得的利益返還給原執行人,並在執行程序開始前恢復執行的制度。

壹、實施扶輪計劃

(1)我院作出執行輪換的裁定。

執行撤銷也叫重新執行,執行撤銷裁定使用原執行案號,應寫明,裁定如下:xxx應當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X日內將取得的財產xx及孳息xx返還給XXX;不可退款的折扣補償。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執行機關原承辦人和法院作出裁定,送達雙方當事人。

(2)執行輪換時,應再次立案。

執行輪換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時,可以作為立案執行輪換的依據。原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有輪換的義務。當其不按輪換裁定自動履行輪換義務時,債權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職權可以立案執行,原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應當以新的執行案號列為被執行人。

(3)當事人不服執行回轉裁定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二、如何規定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有效期限?

1.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必須遵守法定期限,方為有效。超過期限的,他喪失申請執行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2.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法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實行輪換的時限

1,執行輪換的法定期限,只有當原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終止時,才會出現執行輪換的問題。

2.如果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被執行財產尚未轉移,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已被撤銷,那麽執行程序只應中止或終止,不發生執行逆轉的問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執行後,所依據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應當對已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予以強制執行。

執行回轉時,執行標的特定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無法歸還的,可以折價賠償。

有條件執行輪換的,由法院作出執行輪換的裁定。裁決可以由當事人申請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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