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在判決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責令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案外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執行的異議受到限制:
1.對違法執行的異議,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2.對執行標的有異議的,應當在執行標的執行完畢前提出。
執行異議之訴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
1.不同主體:前者可由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後壹種情況可以由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提出;
2.不同法域:前者直接提交給執行法院;後者擁有行政法院民事庭的管轄權;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是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糾正執行行為;後者的目的是有效防止執行;
4.程序不同:前者是異議-裁定-復議;後者客體——裁決——訴訟;
5.保護的利益是不同的:前者的程序性利益;後者實體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提出異議:
1,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等待查封、扣押、凍結債權;
2、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
3、認為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或以物抵債的措施不合法,侵犯了其對標的物的優先購買權;
4、認為人民法院申請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5、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被人民法院違法執行的。
概括起來,執行異議就是當事人或者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有爭議,從而要求法院解決雙方的爭議。但是,當事人需要申請,而且申請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超過這個時間,他們的請求將不再受到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