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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債務人到期債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首先要有申請人或者被執行人的報告。《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可以根據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申請。”也就是說,執行被執行人應得的債權,應當由申請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提交申請執行書。要執行到期債權,必須先增加新的被執行主體。“申請”和“報告”應當是提起到期債權的前置條件。

其次,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從執行條例第61條可以看出,當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可以認定為被執行人不能履行債務。所謂債權到期,是指第三人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權已達到清償期限,應當立即收回。到期債權可以依法直接執行。未到期的債權是否可以執行,筆者認為可以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1,法院可以作出附期限的履行通知,由第三人向當時的債權人履行;2.可以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執行;3.可以作出書面裁定,先凍結債權,在債權到期時禁止第三人向被執行人支付,然後通知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或者向人民法院履行。

還是那句話,第三個人沒有異議。第三人對申請執行的到期債權無異議,即不存在第三人認可所欠債務的爭議,或者第三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如法院裁定書、仲裁決定書、公證文書、生效法律文書等。第三人對到期債權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能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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