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條債務人的抵銷權在債權轉讓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壹)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轉讓人享有債權,債務人的債權先於或者與被轉讓的債權同時消滅;(2)債務人的債權和被轉讓的債權基於同壹合同。債務抵消後,並不會壹直扣除。債務抵銷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互負債務,在互負債務的範圍內抵銷相應的債權。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六條,確立了保護存款人的原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條規定“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單位存款的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主管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者個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和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銀行自動扣款,債務沖抵”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甚至嚴重違法。債務抵銷根據其發生基礎的不同,可分為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其中,法定抵銷是法律規定的,法定抵銷的抵銷權在性質上是形成權,可以根據有抵銷權的當事人的單方表示而發生法律效力。但合意抵銷由於重視當事人的自由,不受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的約束,只有當事人就抵銷達成壹致才能生效。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當事人之間互負債務,且債務的標的物種類、質量相同的,任何壹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所負的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的性質、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者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