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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占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麽?

職務侵占罪的司法解釋主要有三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的賄賂、貪汙、挪用公款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發[1995.12.25]2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界定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行為的批復(法釋[1999 . 6 . 25]1999號)收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汙和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 * *犯罪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5號2000年6月30日)

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賄賂、貪汙、挪用公款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法發[1995.12.25]23號);

公司、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其公司、企業的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行為人以貪汙、盜竊、詐騙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企業財產的行為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行為性質的批復》(法釋[1999 . 6 . 25]1999號)第二次批復;

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村民小組集體財產,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汙和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 * *為犯罪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5號2000年6月30日);

第二條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的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論處。

第三條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相互勾結,分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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