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壹般結合以下標準來判斷員工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
(1)行為是否得到經營者授權,是否由具有雇傭關系的工作人員所為。
(2)行為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
(3)行為是否以經營者的名義或身份實施。
(4)行為與職務之間是否存在內在聯系,如行為內容是否為工作需要,是否符合用人單位的用人目的,行為是否具有法人營利的意思等。
用人單位責任具體是指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的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工作人員是否有過錯,用人單位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1)員工的非職務行為
(2)不符合雇主利益的行為。
(3)雇員和雇主不同意。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每人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被派遣勞動者的營業執照,並由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雇主的責任是什麽:
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這在《侵權責任法》中稱為用人單位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91條
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