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職業病患者安排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應當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進行調離,並妥善安置。用人單位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職業病病人的診斷、治療和康復費用,傷殘和喪失勞動能力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2)職業病患者除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外,依據相關民事法律仍享有賠償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壹個用人單位承擔;上壹個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由前壹個用人單位的職業危害造成的,由前壹個用人單位承擔。(三)職業病患者變更工作單位的,其依法享受的待遇不變。因分立、合並、解散、破產等原因。用人單位應當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排職業病病人的工傷保險待遇。(4)職工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後,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組)的意見安排醫療或者療養。醫療或者療養後確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者工作的,應當自確認之日起兩個月內調離原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因工作需要暫時不能調動的生產、工作技術骨幹,最長調動期限不得超過半年。除非勞動合同期滿或勞動者提出,壹般不得解除或終止職業病患者的勞動合同,並妥善安置職業病患者。壹至四級不得解除,五至十級可以解除合同,壹是勞動合同期滿,二是勞動者本人主動,三是嚴重違反企業相關制度或犯罪。(五)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或者在辦理退休、離職手續前,對接觸職業危害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告知職業病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百科。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的,應當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待遇核定手續,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退休、退職後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疑似職業病的職工在診斷和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