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當事人要求聽證超過三日的,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組織聽證。
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後,無故不參加聽證的,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宣布終止聽證。
第二十條司法行政機關作出下列行政處罰前,案件調查部門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壹)責令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業證書;
(三)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二萬元以上罰款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經審核無誤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