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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答辯期算不算放假?

法律分析:行政處罰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聽證期限不包括節假日,陳述和申辯期限的三天僅指三個工作日。最後壹日為節假日的,陳述和申辯的聽證期限順延至節假日後的第壹個工作日。工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只有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和聽證等權利,才視為放棄該權利。否則可能存在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程序的問題。

法律依據:《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當事人要求聽證超過三日的,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組織聽證。

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後,無故不參加聽證的,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宣布終止聽證。

第二十條司法行政機關作出下列行政處罰前,案件調查部門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壹)責令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業證書;

(三)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二萬元以上罰款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經審核無誤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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