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出租、出借銷售貨物的包裝材料收取的保證金單獨核算的,不並入營業稅。但對因逾期回收包裝物而未退還的保證金,按照包裝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納稅人以打折的方式銷售商品。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折扣額的,可以按照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折扣金額單獨開票的,無論財務如何處理,折扣金額均不得從銷售金額中扣除;
3.納稅人以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照同期新品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納稅人采用還本方式銷售貨物,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還本金額。
4.如果納稅人因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或無銷售價格,需要形成應稅價值來確定銷售額,則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但是,對於應當按固定價格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是《關於消費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成本利潤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增值稅率:
(1)除本條第2、4、5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的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業、基礎電信、建築業和不動產租賃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食用植物油、食用鹽纓等農產品;
2 .居民自來水、供暖、空調、熱水、燃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煤制品;
3 .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雹裂農機、塑料薄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的稅率為6%。
(4)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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