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明確本單位相關機構和人員承擔反間諜安全職責。
3.加強涉密事項、場所、載體、數據、崗位、人員的日常安全管理,對涉密人員進行崗前反間諜安全審查,與涉密人員簽訂安全承諾書。
4.組織涉密、涉外人員向本單位報告涉及國家安全的事項,做好數據信息動態管理。
為了加強和規範反間諜安全工作,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落實反間諜安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內容解釋
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單位的性質、所屬行業、保密等級、涉外程度以及是否發生過危害國家安全的事件,制定並定期調整反間諜保密重點單位名單,並書面告知重點單位。
條例嚴格按照上級法律法規的規定,立足反間諜安全責任體系建設,明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對本單位反間諜安全工作負有主體責任。
行業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負責本行業反間諜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國家安全機關依據管理權限負責反間諜安全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條例》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機關的法定職責權限,規範了國家安全機關反間諜安全指導檢查工作,明確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通過提供工作手冊、指南等宣傳教育資料、印發書面指導、舉辦工作培訓、召開工作會議、提醒勸誡等方式開展反間諜安全指導。
同時,條例還明確了國家安全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反間諜宣傳教育、接受公民和組織舉報、實施表彰獎勵的工作機制和要求。
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可以責令限期整改或者依法約談相關責任人,督促相關單位整改問題、落實責任。同時,對於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反間諜安全責任和義務的。
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國家安全機關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移送線索,建議有關機關、單位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