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良好的供應組織能力和貨運車輛整合能力;2.相對完善的互聯網物流信息平臺和適合業務發展的信息數據交互和處理能力;3.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完備,管理水平高,社會信譽好;4.賠付能力強,能夠承擔全程運輸風險。無車承運人是以承運人的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和義務,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任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無車承運人依托移動互聯網等技術搭建物流信息平臺,通過管理和組織模式的創新,對車輛、場站、貨源等分散的物流資源進行集約整合和科學調度,可以有效提高運輸組織效率,優化物流市場結構,規範市場參與者經營行為,促進貨運物流業轉型升級。我國無車承運人發展仍處於初步探索階段,在許可、運營監管、誠信考核、稅收征管等方面的制度規範有待探索和完善。通過試點工作,逐步調整完善無車承運人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創新管理方式,推動實現“線上資源合理配置、線下物流高效運行”,對於推進物流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物流業“降本增效”、提升綜合運輸服務質量、打造創新創業平臺、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全面支撐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推進改革試點加快無車承運人物流創新發展的意見1。充分認識促進道路貨運無車承運人發展的重要意義。第二,總體要求。三、試點範圍及企業條件(壹)試點範圍。結合我國現階段無車承運人發展的實際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試點工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根據物流市場發展實際,按照“高標準、嚴要求、重質量、輕數量”的原則,選擇規模較大、管理規範、物流信息平臺應用充分、貨源穩定、社會信譽良好的企業參與試點。現階段不具備條件的省份暫不開展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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