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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小組長可以代表村小組起訴嗎?

我不能。有明確規定:“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村民小組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參加人員的過半數同意。“在什麽情況下,應參照批復,並結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小組作為中國農村最基層的群眾自治組織,與法人和其他單位有著明顯的區別。

首先,成立目的不同。村民小組壹般是在原生產隊的基礎上,根據自然地形、生活條件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而組建的。我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實際上是村或村民小組所有。因此,與法人或其他單位不同,村民小組成立的根本和目的都是以土地為基礎,作為土地所有者和最基層的經濟組織實行村民自治。

其次,性質和地位不同。村民小組作為村民自治活動的重要形式和最小單位,直接管轄農民,實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依法享有村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參與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選舉村民代表,集體討論決定小組內部重大公共事務,小組全體成員對集體財產享有和行使權利。村民小組是。村民小組是農村基層自治組織中最小的單位。村民小組長的職責法律沒有規定,壹般由村民組織自行制定。從各地制定的村民小組長職責來看,主要包括對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進行民主決策、協調處理民間矛盾糾紛、執行村民小組會議決定等。,但沒有規定村民小組長有外方代表。因此,雖然村民小組長是該村民小組的負責人,但其代表權不能確定或事先約定的權利來源必須授權,否則其行使權利就沒有法律依據。

村民小組長的職責如下:

(1)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法令;

(二)在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的領導下,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的決定和決議,完成村民委員會交給的任務,做好本組事務,及時反映本組村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3)負責召開小組的各種會議,組織整個村民小組的各項活動,並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報告;

(4)組織村民積極推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五)監督村級財務、政務和公益事業。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村民小組如何行使訴訟權利的批復

第十七條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這壹條針對的是“村莊”,而不是“村民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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