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合同的質量保證期是多久?
合同質量保證期壹般為兩年。根據《民法典》的相關內容,
第621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逾期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間的,適用質量保證期間,不適用兩年期間的規定。
第六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的檢驗期限過短,買受人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難以在檢驗期限內完成全面檢驗的,該期限僅視為買受人對標的物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限。
約定的檢驗期限或者質量保證期短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795條
施工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工程範圍、工期、中間工程的起止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設備供應責任、撥款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期限、相互配合等。
二、保修期與保證期的區別
1,基礎和性質不壹樣
質量保修的概念來源於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質量保修的最低期限,具有強制性。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保修期來源於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保修期可由合同雙方自主約定為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24個月,但僅規定約定的保修期不得超過24個月。
2.保修期限與保證期限不同。
3.保修期和保修期的起始時間是不同的。保修期從項目實際竣工日期開始計算。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
4.當事人對保證期間和保證期間有不同程度的自由約定。
5.與質量保證金的關聯是不同的。
6、有效期限不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施工單位出具質量保證書。質量保修書應當明確建築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
以上是民法典合同質量保證期多長的相關說明。壹般在施工合同中,需要明確相關的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修期限。當檢測到買賣的商品存在相關質量問題時,應當及時解決。否則,兩年後,貨物質量與協議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