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或者損壞他人財產的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壹百五十三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進行調解:
(壹)親戚、朋友、鄰居、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的糾紛;
(二)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由被侵權人的在先過錯造成的;
(三)其他更容易化解矛盾的調解方式。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事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處理。
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或者物品損失,或者雙方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賠償無爭議,符合公安調解條件,雙方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可以當場調解並制作調解協議。
查處治安案件的原則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根據”、“有錯必究”、“公開”、“公正”、“保障人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壹)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是公安機關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規範和依據,應當公開。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內容和結果:
壹是應當公開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人的身份,即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調查實施處罰時,應當向相對人出示證件,以表明其執法人員的身份;
二是在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依法享有的權利,並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三是處罰決定公示,即決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制作處罰決定書,向被處罰人公告並送達,同時抄送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