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演員在現場被發現。
2.人民警察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治安傳喚證的法律規定,包括治安傳喚,只適用於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治安傳喚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法律措施,通常具有法律約束力,具有明確的強制性。因此,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如證人、被害人等人員,不得傳喚。雖然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對查明案件事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公安機關需要證人、被害人配合調查的,也應當與當事人協商確定調查的時間、地點,不得使用傳喚措施。即使公安機關在調查中遇到證人或者被害人拒絕,也不能使用強制措施,只能使用說服教育。
傳喚程序
1、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報告單,報領導批準,簽發《傳喚證》。
2、執法人員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3.被傳喚人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到案後,被傳喚人應當及時進行訊問核實,並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當場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承辦人可以口頭傳喚相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將口頭傳喚情況記入訊問筆錄。
綜上所述:治安傳喚證的法律規定,包括治安傳喚,只適用於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治安傳喚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法律措施,通常具有法律約束力,具有明確的強制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