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2.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故意傷害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在案發前因被害人明顯有過錯而壹怒之下誤傷被害人,且情節明顯輕微,案發後被告人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壹般應從輕或免除處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罪引起的附帶民事賠償屬於刑法調整的範疇,應當具有懲罰性。
因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刑事制裁,並根據情節給予經濟損失賠償。即使犯罪情節輕微,也沒有必要為了免除刑事處罰而判處刑罰。《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予以紀律處分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故意傷害是什麽水平?
1.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有三種形式,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傷害沒有造成輕傷以上,沒有達到傷害級別,或者即使造成了,也是輕傷,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2、所謂輕傷,是指物理、化學、生物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壹定程度的損傷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且不屬於輕傷。
3、所謂重傷,是指人的身體殘疾或者毀容,喪失聽力、視力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其他傷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