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收案件:檢察院接收公安機關和其他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並登記備案。
2.立案審查:檢察院對收到的案件進行立案審查,包括核實案件事實和證據,評價證據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信性。
3.審查意見:在立案審查過程中,檢察官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意見可以包括不起訴、補充偵查、撤回起訴等。
4.決定起訴:在審查意見的基礎上,檢察官將根據法律規定和事實情況決定是否起訴。決定起訴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
5.不起訴決定:檢察官認為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證據不足的,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決定需要經過檢察院內部審批程序。
6.補充偵查:如果檢察官在立案審查時認為案件需要進壹步偵查,可以要求公安機關等執法機關進行補充偵查,以獲取更多證據。
7.撤回起訴:起訴後,如果檢察官發現起訴決定有錯誤或者有新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可以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
需要註意的是,上述流程只是壹般意義上的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流程,具體流程可能會因案件的性質和復雜程度而有所不同。此外,法律是壹門復雜的學科,具體案件的處理需要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有關規定,是指檢察機關依法審查犯罪嫌疑人,決定是否提起公訴的壹系列程序和法律規定。這個程序包括受理案件、立案審查、補充偵查、決定不起訴或者起訴、送達起訴書。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確保案件的公平、公正、合法。相關規定主要包括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職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旨在保障刑事案件審查起訴程序的順利進行,維護公眾利益和法律秩序。檢察機關完善和落實刑事案件審查起訴程序及相關規定,對於維護社會穩定、打擊犯罪、保護人民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訂);
第六章起訴和受理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