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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私法規定

我國目前沒有統壹的國際私法,涉外民商事問題的基本法律規範主要散見於198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1992:仲裁法1994 1985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合同法2005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04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00中國國際商會調解規則2000。 當然,海商法、合同法、婚姻法都涉及國際私法的關系。另外值得註意的是,中國大陸、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也有壹些司法解釋。(詳見《國際私法教程》(第二版))李主編。

我們參加或締結的國際私法條約主要有:

(1)1925家政工人和外籍工人在事故賠償方面的平等待遇1951《難民地位公約》1967《難民地位議定書》1979《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歧視公約》

(2)在沖突法方面,有:1993《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1925《難民地位公約》也載有與沖突法有關的條款。

(3)在統壹實體法方面,有:1980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66國際船舶載重線1974聯合國班輪公會行為守則公約65438+ 0929統壹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公約1929。0955關於修改統壹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公約的議定書1883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6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891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1994 TRIPS協定。

(4)國際民商事程序法方面,有:1958《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65《向外國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及法外文書公約》1965《關於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的公約》1970《關於從外國取得的公約》。

此外,截至2006年8月4日14,中國已與法國、波蘭、蒙古、比利時、羅馬尼亞、意大利、俄羅斯、土耳其、古巴、泰國、埃及、保加利亞、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烏克蘭、匈牙利、希臘、摩洛哥、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新加坡、烏茲別克斯坦、越南、突尼斯、立陶宛、阿根廷、阿聯酋、朝鮮等32個國家簽訂了民商事或刑事司法協助協定。

與比利時、阿根廷和立陶宛簽署的所有協定都已生效。

目前,我國還沒有統壹的國際私法法典。國外,瑞典,奧地利,美國第二次沖突法重述都是比較知名的國際私法法典。有興趣可以拓展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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