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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危機的法律救濟

法律分析:1。破產和債務償還

第二,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

我國民法典確立了意思自治原則,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當事人有權自主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債務的清償也應屬於意思自治的範疇。因此,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的行為應當得到法律認可。協商還債具有簡單、成本低、時間限制等優點,但也存在壹些不足。如果債務人不守信,拒絕履行償債協議,只能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第三,訴訟還債

協商還債是私力救濟的手段,法院強制還債是公力救濟。當雙方不能協商償還債務時,債權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的判決保證其債權的實現。當然,協商不是必經程序,當事人可以不經協商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合並和債務清算

兼並債務清償是指企業以現金購買或者以股份交換其他企業的資產或者股份的方式吸收合並其他企業,使其喪失法人資格或者組建控股公司,以變更法人實體,由存續企業或者控股公司清償被吸收企業或者被控制企業債務的方式。企業兼並可以充分發揮企業的組合效率,優化經濟結構,妥善處理債務人企業的遺留問題。企業兼並後,被兼並企業的債務由被兼並企業承擔,被兼並企業的職工由被兼並企業安置,既有利於企業債務的償還,也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

動詞 (verb的縮寫)債轉股

債轉股是指債權企業與債務人企業通過協商,將債權按其價值折算成股份,使債權轉化為股權,從而消滅企業債務的償債方式。目前,債轉股作為企業轉型的壹項重要舉措,已經取得了壹定的成績,但仍存在諸多問題,需要在實踐中深入探索。

不及物動詞申請債權保全

債權保全是指在債務人對第三人不行使債權或者擅自處分其財產時,債權人申請主管機關依法采取相應措施,以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保證其債權實現的方式。包括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如果說之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法律依據並不充分,那麽新合同法中債權保全制度的建立,則為債權人申請債務保全提供了依據和保障。

七。行使擔保權益

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我國民法典規定可以在債權之上設定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留置權和質權。根據物權優於債權的原則,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變賣、拍賣抵押物,以其價款優先受償。但在實踐中,許多債權人不重視擔保物權的作用,不使債務人提供應有的擔保物權,或者即使債務人提供了擔保物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也無法積極行使擔保物權,其債權無法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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