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效壹般為三年。民事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如下:
1,適用於債權,包括合同、侵權之債、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
2.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不適用,但其侵權所產生的債權請求權也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3.國家財產未授權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受侵害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4.它是強制性的,不允許當事人同意排除或改變其適用。
民事訴訟程序如下: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申訴。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在7日內交納訴訟費,交納後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如不服裁定,可在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受理後,在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對方,對方在15日內回復,並通知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法院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將開庭時間、地點和承辦人提前三天通知當事人;案件的公開審理將提前3天宣布。
4.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退出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雙方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同意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內容或者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合議庭應當作出判決(裁定)。
5.判決核準後,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如不服判決,需根據情況區別對待:裁定: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判決: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民事訴訟時效為三年。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其勝訴權利依法消滅的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