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機關中的警察(分為公安戰線警察和國家安全戰線警察)
1,戶籍民警,專門從事戶籍和身份證管理,了解轄區人口變動和生活狀況。
2、治安警察,專門從事治安管理的人民警察。
3、刑警,從事刑偵工作。
4.外事警察,負責外國人的定居、居留、旅行和中國公民因個人原因出國。
5、經濟警察,負責管理經濟部門。(如守衛廠礦、重要物資倉庫、重要建設工程)
6.交通警察,是負責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管理交通事務的人民警察。
7、航運警察,負責管理海上和內河航行及安全,維護港口和碼頭的公共秩序。
8、民航警察,專門維護航空站、航空器、航空運輸安全和公共秩序。
9、鐵路警察,保衛我國鐵路安全,維護鐵路安全,鐵路警察依法行政。
三、審判機關中的人民警察,是指我國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中履行警察職能的人民警察。職責:守衛法庭,維護法庭秩序,押解犯罪嫌疑人,執行判決、裁定,送達法律文書等。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1.預防、制止和調查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維護社會秩序,制止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
第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的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8.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
九、管理戶政、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的居留和旅行;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11.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進行監督檢查;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工作;
參考資料:
全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