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法
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
第四十三條
成品油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並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或者3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
(二)成品油特殊用戶違反規定,擅自在系統外銷售特殊油品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擅自新建、遷建、擴建加油站或油庫的;
(四)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成品油,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禁止銷售的成品油;
(五)銷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動加油機或采用其他方式克扣油量;
(七)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備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於經營目的的成品油;
(八)成品油零售企業向無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采購成品油;
(九)超越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十)違反相關技術規範要求的;
(十壹)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