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程序制度(試行)》的規定:
審理此案的程序如下:
(1)書記員核對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是否到庭,並當庭宣布註意事項。
審判長宣布法庭組成,核對當事人身份,告知其應有的訴訟權利。
(2)核對案件事實。
通過對當事人、證人的訊問,檢驗庭審前調查的材料是否可靠、準確。訊問時要摸清案件的基本情況,抓住事實的關鍵,找出爭議的根源,分清是非。
不能出庭的證人的證明材料,應當當庭宣讀。有鑒定書或者現場勘查材料的,應當當庭宣布或者由當事人宣讀。
(三)查明事實後,應當允許當事人充分辯論和陳述。允許當事人向證人、鑒定人提問,允許被告人進行最後辯護。當事人對事實提出新的質疑,在法庭上找不到的,可以宣布休庭,另行調查處理。
(4)再次進行調解。
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可以調解解決的案件,法院應當再次進行調解。
(五)閱讀訊問筆錄並簽名。
書記員應當認真、如實記錄庭審情況。
筆錄應當向當事人宣讀或者交給當事人閱讀。當事人對筆錄提出的意見,如果是筆誤,應當予以更正。如果不是筆誤,可以在卷內單獨記錄。
當事人、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註明。
擴展數據:
相關補充說明:
宣判時,應當向當事人宣布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表明上訴期屆滿無人上訴,本判決始發生法律效力。特別是準予離婚的案件,應當說明在壹方上訴後,上訴法院判決前,不得另行結婚。
量刑應當制作筆錄,由當事人在筆錄或者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宣判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當事人宣判,並請當事人在宣判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收到日期。
當事人不服判決或者在送達回證上簽名蓋章的,應當註明理由,向其說明不服判決。如果他們在期限內不上訴,判決也將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