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糯康在“金三角”流域的行為是國際法禁止的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國際社會公認的最嚴重的國際犯罪之壹。根據1988《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第3條,各締約國應采取必要措施,在國內法中將本條所列故意行為定為刑事犯罪。全國人大常委會1990號《關於禁毒的決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中國境外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進入中國境內的,由中國司法機關管轄,除根據中國參加或者締結的國際公約或者雙邊條約引渡的以外,適用本決定。此外,根據我國《刑法》第九條關於普遍管轄權的規定,即“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犯罪,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因此,就糯康的毒品犯罪而言,根據國際法和國內法的普遍管轄權原則,中國對其犯罪行為擁有管轄權。
其次,糯康在湄公河“金三角”流域從事綁架、殺人、搶劫、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根據國際慣例,這些犯罪活動可以選擇適用犯罪發生地國、犯罪人和被害人卷入地國的刑事管轄權。雖然糯康是緬甸公民,但他對我國公民實施的犯罪行為完全符合犯罪地刑事管轄和保護管轄的原則。首先,糯康殺害中國船員的計劃發生在中國的壹艘船上。根據我國《刑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上犯罪的,也適用本法。”這壹屬地管轄原則也得到了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認可。第二,糯康殺害了壹名中國公民。《刑法》第八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保護性管轄權作為國家為保護自身和民族利益而設立的壹種刑事管轄權,主要是針對在本國境外實施侵害本國和民族利益犯罪的非本國國民,也是國家自衛權在刑法領域的具體體現。因此,無論是適用屬地管轄原則,還是適用保護性管轄原則,中國對糯康犯罪行為行使刑事管轄權都是有法可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