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公民:
(1)本人戶籍證明(含身份證);
(2)本人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地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單位、企業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異、喪偶)、職業、工作性質、與誰申請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明;
(二)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者外事部門簽發的身份證明,或者臨時入境居留證件;
(3)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外國公民:
(1)本人護照或替代護照(無國籍)的身份和國籍證明
(二)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三)本人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工作所在地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單位、企業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婚姻狀況、職業、申請結婚對象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