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提到,不滿16周歲的人不受刑事處罰:
第三十八條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民法通則》也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的年齡:
第十壹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綜上所述,是判斷壹個人是否未成年,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重要尺度。
未成年人享有七項權利,即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撫養權。
1.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是公民享有其他權利的基礎。
2.未成年人有權在父母、收養人按照規定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後,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竊取和偽造。未成年人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3.肖像權是指未成年人對以各種形式反映其外貌特征的個人形象的專有權。
4.名譽權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名譽權和人格尊嚴的權利。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未成年人的名譽。
5.榮譽權是指未成年人有權獲得政府、社會團體和單位的表彰、獎勵和榮譽稱號,維護自己的榮譽。
6.隱私權是指未成年人對公眾保守個人生活秘密,禁止他人非法幹涉的權利。
7.未成年人出生後有權享受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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