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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防法頒布實施199?

1998年4月29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8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公布,自1998年9月29日起施行。

修訂過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壹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8年6月28日修訂通過,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6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於2008年10月2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於2009年5月28日起施行。

單位消防檢查的具體內容如下:

1,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

2、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出口和疏散標誌、應急照明;

3.消防安全標誌的設置;

4、消防設備配置及其完好情況;

5、建築消防設施的運行情況;

6、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備運行及相關記錄;

7、用火、用電有無違規現象;

8.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

9、消防檢查實施情況及記錄;

10,火災隱患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11,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防火、防爆、防雷措施落實情況;

12.地板、防火墻、軸孔等關鍵防火分隔部位的遮擋情況;

13、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消防知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四條* * *任何人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免費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堵塞報警。禁止謊報火警。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任何單位發生火災,都要立即組織力量撲救。周邊單位要給予支持。接到火災報警後,消防隊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消除危險,撲滅火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五條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統壹組織指揮現場滅火,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火災現場總指揮有權根據滅火需要決定下列事項:

各種水源的使用;

(二)切斷電、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相鄰建築物及相關設施的使用情況;

(五)為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損壞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

(六)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援、交通、環保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根據滅火的緊急需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調集必要的物資,支援滅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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