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為提高自己不動產的使用效率,按照合同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別人的房產是役地,自己的房產是役地。我國《民法典》規定,地役權設立時,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使用其土地,不得妨礙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第二,地役權是否通過登記生效。
地役權根據合同生效,登記不是生效要件,可以不登記,可以登記對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權的變更:
1.當事人可以通過地役權合同取得和變更地役權。
2.地役權通常因以下原因被取消:
第壹,地役權人依法行使撤銷權。
第二,服務的需要或服務的喪失。
三、協議原因。
第四,地役權人放棄權利。
3.已登記的地役權發生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第三,地役權是否來源於物權?
地役權不能離開需要它的地方而獨立存在,所以它是壹種從屬物權,而不是獨立物權。
地役權是指為了有效使用或管理自己的土地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地役權的發生需要兩塊不同所有權的土地的存在。為他人土地使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稱為地役權土地,享有地役權的土地稱為地役權土地。
壹種用益物權。是指因交通、取水、排水等需要,通過簽訂合同,利用他人不動產提高自己不動產使用效率的權利。比如A廠原來的東門可以進出,然後我想打開西門,借用B廠的道路通過。甲廠和乙廠約定,甲廠適當向乙廠支付使用費,乙廠允許甲廠人員通行。這時,甲廠取得了“地役權”。
以上內容與什麽是地役權有關。地役權是指為提高自己不動產的使用效率,按照合同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別人的房產是役地,自己的房產是役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 * *地役權人為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使用效率,有權按照約定使用他人的不動產。前款所稱他人不動產為役地,本人不動產為役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條* *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