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調查,則應駁回案件或不予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宣告無罪:
1,情節較輕,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行為已過追訴期限。
3.因大赦而免於懲罰。
4、依據刑法告知處理的犯罪,未告知或撤回告知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根據第壹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立案偵查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對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不如實陳述或者隱瞞真相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期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八條宣布不起訴決定,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如果壹個非檢察官被拘留,他應該被立即釋放。
被不起訴人對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審查決定,通知不起訴人,並抄送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