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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解讀: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五條動物檢疫員違反本法規定,出具檢疫證明,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予以封存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記過或者撤銷動物檢疫員資格;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動物檢疫員所屬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本條規定,動物檢疫員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其所在單位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1.根據本法規定,動物檢疫員是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中具有相應專業技能和資格證書,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這些檢疫員的檢疫工作雖然只涉及動物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檢疫,但卻關系到整個動物疫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監管,關系到我國畜牧業生產的發展和人民的健康,可以說責任重大。動物檢疫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對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的,不僅影響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形象,而且對我國畜牧業生產和人民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因此,本條規定了動物檢疫員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

二、本條第壹款規定了動物檢疫員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主要是對動物檢疫員的行政處分。根據該規定,動物檢疫員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給予行政處分:(1)為未經檢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的;(二)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動物檢疫員有上述兩種行為之壹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其上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其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程度給予處罰:

1.記住。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將有違法行為的動物檢疫員的過錯記錄在檔案材料上。

2.取消動物檢疫員資格。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認為違法動物檢疫員不再適合繼續從事具體動物檢疫工作時,可以作出撤銷其動物檢疫員資格的決定。

3.解雇。違規情節嚴重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可以開除違規動物檢疫員公職,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

第三,該條第二款規定了違反者應當承擔的行政賠償責任。行政賠償責任又稱國家賠償責任,是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的主要方式之壹。根據該條規定,動物檢疫員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是:

1.動物檢疫員違反了本法,即在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上出具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這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前提。

2.動物檢疫員的違法行為給當事人造成了損害,如造成當事人感染等經濟損失。

3.動物檢疫員的違法行為與相關當事人受到的損害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即當事人的損害是由動物檢疫員的違法行為造成的。

以上三個條件缺壹不可。動物檢疫員在行使職權時沒有違法行為,或者其違法行為未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動物檢疫員所屬單位如何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沒有具體規定。但是,動物檢疫員所屬單位依照國家賠償法承擔賠償責任後,應當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動物檢疫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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