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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發展演變及其主要特征?

1,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是以“禮”為立法指導思想的(中國法制史)。

2.“諸法合壹,民刑不分”的統壹法典結構。法典包含民法、刑法、訴訟法和經濟法的內容。

3.宗法制度影響很大。

4.儒家立法的道德化與犯罪的本原論。

中國的法律早期主要源於氏族、部落之間的戰爭。古人把這些戰爭稱為“刑”或“刑”。為了贏得戰爭,必須有統壹的紀律,於是首領的軍令就成了每個成員必須遵守的規範,軍紀也就成了中國法律的最早形式。& lt& lt發誓> & gt他說:“用妳的生命回報妳的祖先,不是妳的生命,而是妳的生命!”這種在戰鬥前公開發布的誓詞或軍令,是比較常見的法律形式。夏,政治大亂,於卻受罰;生意有亂,但湯刑;周大亂,造九句。(左公六年)不僅如此,壹些原始的懲罰方法也由此而來。比如死刑中的殺人之刑,就是在黃帝和蚩尤的戰爭中產生的。蚩尤戰敗後,黃帝施加了殺他的懲罰,意思是殺了他。體罰是苗族人攻擊異族時創造的。《尚書·魯刑》中記載“黃帝哀嘆屠戮不公,互相辱罵,遇苗人,天下無有。”其中,“摩”、“搓”、“煉”、“伏”是體罰的幾種方式。也就是說,中國的法律從壹開始就和外國人、暴力制裁掛鉤,對後世影響很大。時至今日,大部分人還是把“法”和“刑”聯系在壹起,認為法就是懲罰那些人品不好,不文明,也就是和自己不在壹個範圍的人。所以很自然的得出結論,重罰這些人是理所當然的。中國古代刑法的哲學基礎是以“人性本惡”為指導思想的。戰國時期的法家認為,人的本性是追求享樂,好逸惡勞,趨利避害,這是犯罪的根源。“人生有好惡,民可治之。”所以提倡以毒攻毒,以罰制罰。商鞅認為:“刑重於輕,輕則不來,重則不來。”我所做的就是用懲罰來懲罰他,懲罰已經完成了。”韓非子也說,“任何人都很難犯重罪。而且年紀小的人也容易去。人在哪裏就讓他去哪裏,離開他沒有任何困難。這是治療方法。夫年幼未生,大罪未足。就是人是無辜的,是混亂的。所謂嚴懲,強奸的好處沒問題,雪上加霜的就大了。人不會為了小利去犯大罪,所以強奸不是天生的。所謂從輕處罰,強奸的好處大,雪上加霜的小。“百姓因利而以罪為榮,所以強奸多。”既然輕刑不能制止犯罪,那就加重處罰。中國人重刑的傳統使得整個封建社會所采用的刑罰普遍更加嚴厲。以死刑為例。在中國的古籍中,斬首、斬首、棄市、宰殺、屠宰、肢解、割心、烙印、槍斃、處死、砸死(搗碎)、劈死、埋死(劈開人體)、五刑(五種極刑)等都是有章可循的,直到近代,隨著西方法律思想的逐漸傳入,中國的法制逐漸走向現代化,法律的輕刑化逐漸實現。這個觀點在實踐中也得到了證明:就拿刑法本身來說吧。在中國封建社會,幾乎沒有真正的民法,也沒有罪與非罪之分,但刑法主宰著整個國家。現在出現了大量的部門法,刑法也逐漸從綜合保護各種利益演變為法律體系中其他法律的保護性法律。世界範圍內法律文化的交流與融合已經成為壹種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趨勢,中國法律的發展與演變也必然與之相壹致。但與世界在理論和實踐上相比,中國的輕刑化與死刑的廢除還有很大差距,需要政府的持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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