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的法定結婚年齡男性不早於22歲,女性不早於20歲。
中國大陸、香港、臺灣的法定結婚年齡,男性應不早於18,女性應不早於16。
中國《民法典》1950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男性為20周歲,女性為18周歲。因此規定“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在這次民法典修訂中,有同誌建議,男女結婚年齡統壹為壹個標準,可以是22歲,也可以是20歲。
我國民法典關於結婚年齡的規定,不是強制年齡,也不是最佳年齡,而是最低結婚年齡,是非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才能結婚,否則違法。法定結婚年齡不妨礙男女根據自身情況自願推遲結婚。為了落實我國的計劃生育國策,民法典還鼓勵晚婚晚育。有些單位用享受優惠政策的結婚年齡代替法定結婚年齡,不到這個年齡不批準男女雙方結婚,這是不妥當的。法律提倡晚婚,不是強制晚婚,也不是說越晚結婚越好。為保證《結婚年齡法》的嚴格執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單位或者他人幹擾,不能取得所需證件的,經查明確實符合《民法典》和本辦法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也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完全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1048條: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