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1條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航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聚眾堵塞交通或者擾亂交通秩序的;抗拒、阻礙國家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371條聚眾沖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對首要分子,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四百三十二條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