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解釋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向有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收繳和停售發票。
壹是稅務機關向有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收繳並停止發售發票。稅務機關向有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收繳和停售發票,有兩個前提條件:壹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即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務登記、憑證和賬簿管理、納稅申報制度、發票管理制度,有欠稅、偷稅、抗稅、騙取出口退稅、偷稅、稅務檢查等違反本法的行為。第二,行為人不服稅務機關。所謂拒絕接受稅務機關的處理,是指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限期改正、要求繳納稅款、稅收保全、強制執行、罰款等行政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以欺騙、隱匿、轉移財產甚至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稅務機關執行處理決定的行為。
二、稅務機關采取措施收繳或停止發售發票的含義。所謂發票收繳,是指稅務機關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購買的發票強行收回。所謂停售,是指稅務機關在壹定期限內拒絕向本條規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出售發票。因為在商品交易、提供勞務等經濟業務活動中,發票是用來記錄業務往來的,任何經濟業務活動,只要有貨幣收付,都需要發票,以書面文件為依據,證明資金的轉移。因此,任何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都需要在不開具發票的情況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絕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將按照規定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出售發票,可以極大地限制甚至禁止其從事生產、經營。該條規定的目的是限制或者禁止不服稅務機關處理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督促其改正錯誤,避免其再犯錯誤,甚至采取各種措施與稅務機關對抗,繼續其違法行為。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對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違反稅法行為,拒絕接受處理的,稅務機關采取收繳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措施,應當慎重。這主要是因為收繳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會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無法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大量采取這種措施不利於經濟發展,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可能會采取壹些更極端的措施,如購買或使用假發票或偽造、變造發票從事經營活動。稅務機關在處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違法行為時,要把教育與處罰結合起來,增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律意識,促使其自覺遵守稅收法律法規,避免其抗拒稅務機關。確需收繳或者停售發票的,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其日常活動的監管,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糾正違法行為後,應當及時向其出售發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法情節嚴重,經多次處理仍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取消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