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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如下:

1.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2、農村村民出售、出租、贈與住房,再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3.國務院是國家所有土地的唯壹代表,依法實行土地社會主義公有制,同時實行土地宏觀調控政策、土地集約利用政策、土地有償使用政策、土地節約政策和耕地保護政策。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壹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數量不得低於上壹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保證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制度,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可持續發展。

6.土地所有權的法律規定是《土地管理法》第十壹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登記,頒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實施的條件:

1.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土地征收應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進行;

3.土地征收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包括制定補償方案、公布征收信息、征求公眾意見;

4 .征地補償方案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並向社會公布;

5.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等行為必須依法進行,並進行土地登記;

6.非法占用土地將受到法律追究,包括責令退還土地、拆除違章建築、恢復土地原狀等。

7.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和變更需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

8.土地登記具有法律效力,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 * *法》和《土地管理法》對農村村民的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都有明確的規定。法律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並對宅基地的面積進行了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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