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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的主要職責:

1,負責應急管理,指導各地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制定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等政策,組織編制國家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起草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制定部門規章、制度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3.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事故和自然災害分級響應制度,組織編制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自然災害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組織預案演練,推進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4.牽頭建立統壹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信息傳輸通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速報系統,完善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壹發布災情;

5.組織、指導和協調安全生產、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承擔國家應對特別重大災害指揮部的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趨勢並提出應對措施,協助黨中央、國務院指定的負責同誌組織開展特別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6、統壹協調指揮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臺對接,連接全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7.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負責火災撲救、森林草原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管理國家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指導地方和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法律依據:

《應急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管理規定》第壹條

為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監督和保障應急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激勵新時代擔當新作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對應急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監督和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應急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是指履行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職責的人員。

應急管理系統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地震工作機構、消防救援機構監督和保障相關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依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根據法律授權或者委托履行應急管理行政執法職責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等組織,對相關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監督和保障,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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